1 / 23
文档名称: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6/3/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土地工作,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瑞安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安置。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和农民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途径补偿安置。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创造就业条件, 拓宽就业渠道, 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建立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完善安置留地政策,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留地创办二、三产业, 发展集体经济, 实现多形式、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为征收土地的一次性补偿安置, 与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供地方式、土地收益等无关, 在依法补偿安置后,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补偿安置。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瑞安市范围内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征地事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统一征地工作, 承担征地的技术性、事务性和征地政策的指导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支付。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资金的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和再就业促进等具体工作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第七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指挥部、开发区( 新区) 管委会等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可由其负责有关的具体征地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政策指导工作。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等, 将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为加强土地征收, 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有关专项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 用于建立市征地调节资金, 实行分账核算, 专户管理, 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劳动技能培训支出, 依法履行补偿安置,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征地调节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核算征地成本, 及时收回征地成本。征地成本包括: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用地指标成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其他有关规费。征地成本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项目、标准和金额向用地单位收取, 或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缴。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城乡规划制定年度征地计划。拟征土地报批前应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第十二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就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予以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组织建设用地报批; 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编制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