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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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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 2012 〕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 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 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 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 确定规划要求, 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 10000 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 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 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三) 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 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 300 0 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15% 。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 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二) 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三) 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 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四) 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限制。(五) 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 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10% 且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 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 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 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