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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税.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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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日志转到我空间复制网址隐藏签名档小字体分享上一篇下一篇返回日志列表[转]“第 13 个月工资”如何缴税转载自摩天崖转载于200 9年03月04日13:55 阅读(0) 评论(0) 分类: 会计必读来源: QQ邮箱举报“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我国,“第13个月工资”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在国外, 因为有圣诞节,国外企业会在年底给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的由来。不同的是,有的企业会在签订用人合同时跟职工约定,如果员工干满 12个月,或者到年底时,员工才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而有的企业则是在效益好的时候才给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因为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关于“第13 个月工资”的任何规定,所以其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最近,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就因为派发“第13个月工资”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 Andy 是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员。 1月初,他领到了“第13个月工资”,但数量却比他预计的要少 200 0 元。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第13个月工资”应按普通工资的税率来计算。此刻,大家都开始抱怨起来。毕竟这是一家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税法的东西不可能糊弄的了他们。一群“受害者”在一起激烈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司将“第 13个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合理。于是大家怀疑是不是存在什么猫腻,很多员工开始轮流找合伙人谈话。最终公司妥协了,为每位员工按年终奖的优惠算法,给每个人办理了税收返还。这么一个普通的职场案例,却牵扯出一个问题———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 〕 629 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上述例子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 2002 〕 629 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 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 2005 〕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 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 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 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 “第 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