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曼哈顿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由卖方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三个月议定一次。”但合同执行了半年以后,买方提出:“因合同的价格尚未明确,主张合同无效。”问:合同是否有效?
要点:商品、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三者为必备因素,本案中确定价格的方法未明确(“议”而未“定”)
案例:外国 B商行代表于5月17日上午来访我某电子工艺品公司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B商未置可否。次日上午该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公司17日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处理?
要点:根据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价格趋涨的情况下,理论上我方可以不接受,实际业务要综合考虑更换客户的成本和增加的收益等因素后作出决定。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商出口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填写为“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意大利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外商因此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要点:有,Apple Wine和Cider在不同的国家含义有所差别,我方未按照要求出货,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案例:我方某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500吨,美商报价为每吨3000美元CIF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当我方凭单提货后发现,,当我方向美商提出交涉时,。问:我方应吸取那些教训?
要点:因为度量衡制度的差异,“吨”有“公吨”、“长吨”、“短吨”的区别,我方应该在合同中对于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加以明确。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澳洲某客商达成一笔进口1000公吨大豆的交易,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NEW GUNNY BAG),每袋25千克,每公吨200美元FOB悉尼。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马上去电澳商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我方要求合理,按照国际惯例,以重量作为计量标准且未约定以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均按净重计算。
案例:,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我方便将小包装更改为,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货到目的港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我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要点:我方公司有责任,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但芬兰客户拒绝收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的违约并没有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我方予以适当赔偿。
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 听。卖方按合同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 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 听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