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行为监督,保障信用社各项工作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以下简称“被稽人员):(一)联社以下机构(营业部、农村信用社、分社等)第一负责人;(二)联社信贷管理、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中心与信息网络中心等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稽核及各级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离任稽核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各级单位管理层认为需要进行离任稽核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稽核(以下简称“离任稽核”),是指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晋升、调任、转换、退休、辞退、辞职或者被免职、撤职等即将离开现任职务时,对其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经营决策与管理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人员离开现任职务,原则上要进行离任稽核。对拟提升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坚持“先稽核、后任职”原则,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对退出现职、辞退、辞职或免职、撤职高管人员,可先离任后稽核。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离任稽核原则上由上级单位稽核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开现任职务,由负责办理任免手续人事部门向稽核监督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稽核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离任稽核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实施离任稽核并完成离任稽核报告。第七条离任稽核可采取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方式。第八条离任稽核通过稽核组具体实施。稽核组由组长、主稽人与稽核人员组成。第九条稽核组实行分工负责制。稽核组对稽核任务派出单位负责;稽核组长负责稽核组管理工作,对实施稽核程序与离任稽核结论负责;主稽人在组长领导下,负责各项相关业务稽核组织工作,对稽核组现场稽核事实负责;小组组长负责本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并对本组现场稽核事实负责;业务稽核人员对所稽核业务事实负责。第二章离任稽核内容及时限第十条对高级管理人员与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上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情况。对单位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应负责任;(二)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责任;(三)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经营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与重大责任事故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经营风险(含潜在风险)、重大案件、事故应负责任;(四)执行干部管理制度与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责任;(五)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情况、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与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相应违规违纪等问题应负责任;(六)分管业务经营状况,采取重大决策与管理措施,上级管理机构、部门下达经营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真实性情况,对未完成目标任务,主观上应负责任;(七)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有着重大问题报告失实、延误应负责任;(八)地方党政执法部门、金融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