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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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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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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释义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释义]本修正案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改。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属于相对短缺的资源。因此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使用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刑法也将一些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四百一十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根据 1997 年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均数的 1/4。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基本建设的情况非常严重,耕地减少速度过快,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将无法保证。相对而言,由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位置往往并不适于搞基本建设,因此当时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的问题还不是太突出。同时从刑法对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来看,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这样,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但实际上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犯罪处理的。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反映,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问题。主要问题一是实践中毁林开垦的行为人往往一把火把林木烧掉或者使用机械毁坏,然后从事种植、养殖、建设等活动。应当说这种行为的对森林资源的危害一般要大于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出批准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样由于很多毁林开垦的行为人并不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毁坏的也不是其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的林木,有的根本就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也谈不上超出批准的数量采伐他人森林或者林木。这样反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的毁林开垦行为破坏的是次生林、灌木丛,有的破坏的是宜林地的生长条件,这些林地虽然没有成材的林木,但是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有的还属于特种用途林,如海防林、防风林等。而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都要求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或者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这类行为毁坏林木的数量和情节如何进行科学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是以行为人毁坏的林木的材积或者财产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考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情况,这样无法全面的反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