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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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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港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一类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区财政每年对特困居民、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分别补助 150 元、 100 元、 50元。(二)二类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野徐、白马两镇个人缴纳 20元,区财政补助 65 元,省财政补助 15元;其余各镇(街道)个人缴纳 20元,区财政补助 55元,镇财政补助 25元。所有参保居民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8元用于大病救助。(财政补助资金不含外来人员)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保户和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参加二类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扶持资金解决。(三)三类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8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 30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区财政补助 50元。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免缴参保费用,免缴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一)低保居民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一类保险、二类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 1月1 日至 12月31日, 三类保险结算年度为当年 9月1日至次年 8月31日。第十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救助。(一) 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类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 100 元,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二类保险、三类保险参保居民报销 15% ,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元。(二) 住院 1 、一类保险、三类保险参保居民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的办法。(1)一类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 5000 元以内的(含500 0 元)基金支付 60% ,5000 元以上至 15000 元以内的(含 15000 元)基金支付 55% ,15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以内的(含 30000 元)基金支付 50% ,30000 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 45%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 40000 元(不含普通门诊药费)。(2 )三类保险起付标准为 400 元, 10000 元以内的(含 10000 元)基金支付 50% ,10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以内的(含20000 元)基金支付 55% ,20000 元以上至 40000 元以内的(含4000 0 元)基金支付 60% 。40000 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 70% 。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基金支付比例上浮 5%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 70000 元(含大病救助费用,不含普通门诊药费)。 2 、二类保险参保居民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及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的办法, 5000 元以内的(含 5000 元)基金支付 45%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以内的(含 10000 元)基金支付 50% ,10000 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 55%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 30000 元(不含普通门诊药费)。(三)大病医疗救助 1、一类保险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在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部分补偿 35% ,1000 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二类保险对参保居民住院费用中自付比例部分给予适当补偿。农村五保户自付比例部分在 3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含20000 元)全额给予补偿,低保户自付比例部分在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含20000 元)全额给予补偿,20000 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一般参保居民自付比例部分在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含5000 元)补偿 30%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含 10000 元)补偿 40%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含 20000 元)补偿 50% ,20000 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3、三类保险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 100 元(含100 元)以内的不予支付, 100 元以上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 90% 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因患白血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发生的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在 5000 元以内的补偿 50% ,5000 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