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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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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号 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 2004 年8月 18 日第 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1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 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 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3-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 不含 10 万元) 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4- 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 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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