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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务户籍窗口服务规范.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3/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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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务户籍窗口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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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 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全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 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业务和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项目的户籍服务大厅、警务服务室等场所。第三条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包括: 户籍窗口建设规范, 警务公开规范,服务制度规范,窗口民警行为规范,窗口民警语言规范,窗口民警礼仪形象规范。第二章户籍窗口建设规范第四条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或临街(路)处, 门口设置醒目的“警务服务室”、“户籍服务大厅”等指示标志; 派出所户籍室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30 平米,县分局户籍服务大厅原则上不少于 50 平米,并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 2 申请人等候区; 室内多个窗口办理不同证件的, 应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方便群众查找、办事。第五条户籍窗口应采用“低台敞开式”服务台。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以 70-80 公分为宜; 宽度以方便交接材料为准,以 65-70 公分为宜。办公桌面应规范放置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 服务台面应规范放置警务服务质量评价器及评价提示牌、警民联系卡、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指南( 明白纸)、各类申请表格的示范文本、群众意见簿以及笔墨、纸张、眼镜等服务用品,以方便群众阅读、取用。第六条服务等待区中心位置应放置多套座椅; 适当位置应放置饮水设备、自行车打气筒、急救药品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并保持完好有效。业务量大的根据条件可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和排队叫号辅助设备。第七条室内醒目位置应悬挂“户口事项办理、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户籍窗口服务工作制度”、“收费项目公开栏”等,以方便群众浏览、监督。第八条户籍窗口应配备 1-2 名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职、在编正式民警。户口协管员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籍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严禁非执法主体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第九条户籍民警应保持办公用品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做好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保养、维护, 及时 3 排除故障, 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第三章户籍窗口警务公开规范第十条户籍窗口应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 对以下事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户籍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二)户籍窗口民警姓名、照片、警号、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三) 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受理的范围, 以及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四)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的办理条件、权限、程序及时限。(五) 办理各类户口事项、证件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六)其它需要告知的户籍管理事项。第四章户籍窗口服务制度规范第十一条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 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 4 首位民警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 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二) 办事回执制度。对群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