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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刑法规制【转载】 2014-05-29 13:46 张勇张雅芳【内容提要】面对日益猖獗、危害严重的地下炒金现象,刑法有必要介入加以规制, 确立和贯彻黄金期货交易风险调控理念。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司法实践中, 应合理确定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共犯刑事责任和定罪数额标准。【关键词】非法经营楚商所现货原油诈骗【转载者注】同样适用于现货原油,本人亦深受此害,三天亏损巨额 万元,湖北楚泰商品交易中心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 我国地下炒金案件频发, 近年来其影响和危害尤甚。“炒金”即黄金期货交易, 投资者只需预付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利用“杠杆率”进行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交易,以期获取高额回报;而“地下炒金”则是指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活动。在此类案件的刑法适用方面, 司法机关面临诸多疑难和分歧, 从中也折射出相关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本文着重就“地下炒金”的社会现象与刑法介入、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定性、共犯与数额认定等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一、地下炒金乱象及其刑法介入(一)地下炒金行为特点及其危害近些年来,国内股市低迷,楼市遭遇限购,通胀犹如猛虎,投资需求与制度供给不匹配的矛盾突出; 而国际金价一路走高, 人民币持 2 续升值, 炒金有利可图, 大大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 纷纷加入炒金大军。超高的杠杆率诱惑, 超低的准入门槛, 疏松的市场监管, 使得使民丫间炒金活动转入政府管控的黄金期货市场之外, 滋生了庞大的地下炒金产业链,并且普遍存在无人监管、多头监管、不服监管问题, 可谓屡禁不止,乱象丛生。⑴ 2012 年4 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破获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系列案件, 捣毁 8 个犯罪窝点, 抓获犯罪嫌疑人 260 余名。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地下炒金公司利用诱骗 3000 余名投资者“入套”, 涉案资金达 8700 余万元, 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归纳起来,地下炒金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设立炒金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地下炒金公司以诱骗客户投资为主, 内部组织比较严密, 有作为组织者或出资人的“老板”, 有作为高管人员和骨干人员的“总经理”、“经理”、“经纪人”等, 还有处于下层的普通业务员。同时,许多境外黄金期货公司或机构在国内大力发展代理商, 其手段类似于传销。从诱骗的对象来看, 大多是缺乏期货交易知识和辨识能力, 对其欺诈手法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 因而该类行为具有涉众性的显著特征。第二, 抬高交易杠杆, 设置致命诱饵。炒金公司往往放大保证金交易比例,将炒金杠杆抬到 1: 100 的比例甚至更高, 并肆意夸大其盈利能力; 炒金公司起初会让客户尝到些许甜头, 之后逐步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使之陷入巨亏泥潭而无法自拔。第三, 搭建网络平台进行虚拟交易。炒金公司打着国外黄金交易(伦敦金) 的牌子, 模拟参照国际黄金价格走势, 私下搭建做市商交易网络平台。其实该平台与国际市场毫无关系, 客户的买卖申请并没有流入国际市 3 场, 而是在进行内部循环。在这种自制“内部盘”交易中, 炒金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与客户进行对赌交易,轻松赚取仓息、点差、佣金等, 客户亏多少, 公司就能赚多少。第四,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钱财。炒金公司打着“炒外盘”、“高杠杆”、“赚快钱”旗号, 精心设置骗局。有的炒金公司篡改客户的下单情况和交易数额,控制交易;有的通过给客户发布错误建议, 使其操作失误或反向操作; 有的操纵大盘的走势和数据, 制造“伪盘”; 有的直接将客户的系统锁住, 使其无法下单。当客户意识到交易错误时, 交易平台立刻会不失时机地延迟、死机、重启或无法登陆, 最终使客户被公司强行平仓, 使浮亏变成实亏。第五,善于“金蝉脱壳”,逃脱法律责任。在资金往来中, 炒金公司往往采取第三方支付方式, 而这个第三方账户完全是由炒金公司自己控制的。资金一到账, 炒金公司马上通过网上银行分流至多个账户,反复周转,最终提现,其资金流向和用途事后很难查清。同时, 代理公司基本上不和客户直接签订合同, 即使签订委托操作协议, 也是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签,即使出了问题,炒金公司也概不负责。另外,因交易平台服务器在境外,如果被骗的投资客户提起诉讼,因涉及境外交易, 取证极其困难且诉讼费巨大, 因而难以得到有效维权和实际赔偿。(二)刑法介入地下炒金的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地下炒金活动,在目前我国市场秩序乏范、行政监管不力的情况下, 多数学者主张刑法须强力介入并加以惩治; 也有的主张, 不必通过刑法介入方式予以遏制, 否则有可能抹煞市场在混 4 沌阶段所作的创新和尝试。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来看, 1998 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18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