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内容(2)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2)、私设账簿的行为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4)吊销从业资格证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且偷税额在1万―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2)行政责任:同上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五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