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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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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doc

上传人:tswng35 2016/3/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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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于洪军近些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北方城市冬季供热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一方面取暖费难收,逐年拖欠的额度越来越大,据黑龙江日报网站转载的报道,截止 2001 年底,哈尔滨市历年拖欠的取暖费已高达九亿多元;另一方面取暖方室温低、严冬挨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恶性循环, 在有的地区, 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已经陷入了因境, 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 人们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分户供暖”、“分户计量、分室测温”、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等。但是,在这些探讨中,从技术视角考察的多,从法学视角考察的少。以致目前对供热取暖规律的认识及根据这些认识提出的改革方案, 还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近两年曾主要从法学视角对供热取暖关系做了一些研究, 现根据初步研究所得谈谈笔者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 及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 权作引玉之砖。一、供热取暖关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民法学角度来考察供热取暖关系,我们会很自然地看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归属于哪类法律关系,也会很容易地发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某些特殊属性。首先,我们会看到供热取暖关系属于供热方与取暖方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 《合同法》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它称作供热取暖合同) 。但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 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当归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 即供热方, 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 即取暖方; 客体是热能; 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利, 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 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取暖方享有取得符合标准的热能的权利, 和作为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承担着交付取暖费的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故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应受合同法及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次,我们会进一步发现供热取暖这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殊性有以下三点: 一是买卖的商品特殊。也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特殊。供热方与取暖方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热能。根据《传热学》的理论, “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这证明,热能这种商品有幅射性、传导性。由这种幅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两种特殊性: 第一, 取暖方共享性。在一建筑物内, 一家取暖, 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象水、电、气的买卖那样, 一家一户分别买受、独自享用、互不相干。第二, 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现在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 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 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 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 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但热量多少与室温高低虽然存在正比关系,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应的。购买同量的热能,因四邻室温不同或所处位置(居中、边角、底层或顶层) 、朝向的不同, 室温就会大不相同; 享受同样的室温, 也会因四邻室温或所处位置、朝向的不同而需要购买不同量的热能。二是国家对其管理特殊。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国家管理市场, 市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而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则不然。为实现节能, 国家建设部 2000 年2月 18 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八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 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根据这一规定, 北方在部分地区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热企业之间的供热取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 供热室温标准、供热价格也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这说明, 国家对供热取暖合同关系是实行着特殊管理的。这种管理是必要的。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绝不能象买卖一般商品那样,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买卖热能。三是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特殊——与房屋的买卖、租赁同步。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 一方要约, 另一方承诺, 买卖合同就订立了。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不是这样。因执行集中供热的规划,建筑物的供热设施是随所依附的建筑物的兴建而兴建、安装的。因此, 就住宅楼房而言, 住户一经购买房屋, 就等于以自已的行为表明, 他承诺了相应的供热企业的供热要约, 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