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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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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19〕36号当事人:赖*涵(和平县青州醇酒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1624600*****9住所(住址):和平县青州镇星联村坳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赖*涵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419********30联系电话:135****726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平县青州镇星联村坳下2019年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平县青州醇酒庄生产经营的白酒(50%VOL,生产日期:,抽样基数:20L,抽样单号:DC19441600597660224)进行监督抽验。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该酒庄生产的该批次白酒“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俗称:塑化剂),标准限值为“≤”,该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2019-P-0491)。2019年7月16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线索交办我局,见《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函》(河市监函〔2019〕184号)。2019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和平县青州醇酒庄送达上述抽样食品的《检验报告》和《食品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白酒剩余约150斤。据当事人赖*涵称,该批次白酒共计180斤。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该批次白酒进行现场封存。2019年7月24日,我局对该店负责人赖思涵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询问调查。当事人该不合格批次的白酒共生产180斤,定价为*元/斤,抽样4斤。该酒庄尚处试产阶段,未大规模投产,该批白酒未作销售,部分赠送给亲朋好友试饮,剩余约150斤库存,无获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设备无投料,无生产加工迹象,跟当事人陈述相符。货值共计*元。调查当日当事人提出对《检验报告》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致电执法人员,提出撤销本次复检申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白酒剩余150斤;*涵《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有实施召回义务;能提供原材料大米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资质;且该酒庄尚处试产阶段,未大规模投产,该批白酒未作销售。,单据编号:0001370,抽样编号:DC19441600597660224,证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青洲醇酒庄进行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