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快速推进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3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适用本办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前款所述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具体由本所认定。本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固有风险,相应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与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五条本所可对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六条本所市场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 (一)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前两项所列机构之外,符合本所相关规定注册机构投资者; (四)符合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机构或个人。专业投资者以外其他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会员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普通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专业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义务; (三)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专业投资者,无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第八条投资者要求会员提供产品或服务,会员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会员提供,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