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Posa Technologies,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3层3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750万股每股面值: : 人民币【】元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7,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郭军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除刘光、钟宏全和甘亚西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1-1-1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滢、潘少斌、冯程、任重、杨志杰、张新跃、赵永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董事DABIN ZHU的配偶张玉萍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配偶DABIN ZHU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配偶DABIN ZHU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DABIN ZHU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DABIN ZHU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除以上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年4月10日 1-1-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