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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继教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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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继教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6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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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二)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执行。即每年参加学****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开始计算。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市级Ⅱ类学分每年不少于5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人员类别总学分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备注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 5学分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 10学分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25学分 10学分15学分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8学分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10学分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25学分10学分15学分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注: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20的参照乡镇卫生院学分标准,床位数>20的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学分标准。三、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一)Ⅰ(1)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推广项目;(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科技成果奖,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等。(二)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市级项目;、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四、学分授予标准(一):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市级项目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5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