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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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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韩锡艳孙克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上一项基本的制度,其具体的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非职业司法人员与职业的司法审判人员一起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时同审判员具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代表国家来行使审判权。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透明度,让普通的百姓了解整个司法过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前景与发展现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公元前 5-6 世纪的雅典民主共和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完善,逐步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与“参审制”。清朝末期,陪审制度引入中国,但一直未予真正地实施。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源于 1930 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 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确定为宪法原则,此为“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后几年的实施过程中颇受争议,几经存废。 2004 年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 2005 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陪审制度的一个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构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部分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全过程中,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程参与,可以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强化监督制约、妥善化解纠纷,增进社会认可度,并可以此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这项制度应该说在今天焕发了新的生机,特别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公布实施,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究竟有哪些价值功能,其影响因素有哪些,又如何使其得到有效发挥呢?笔者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一些看法。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价值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基础概念。马克思从经济学的角度将价值定义为“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政治、社会三个方面的价值功能。(一)在司法价值上功能——公正与效率法的价值,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司法的价值,就是实现法的价值。公正(正义),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实现公正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