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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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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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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 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 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 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 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 案值不大, 如出现了***数额 5000 元、受贿数额 700 0 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 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 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 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 造成侦查周期较长, 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 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 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 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 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 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 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 而和后期侦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 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 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 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 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 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 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 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 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 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 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 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 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 、存在着重初查, 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 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 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 主观上存在着重视初查而轻视侦查的思想, 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告破, 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这种盲目乐观的情绪则是使侦查不到位, 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 也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从办案目的看初查是为立案创造条件, 而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两者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 因而初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而侦查过程中对一些强制措施、侦查技巧等技术手段的充分运用对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存在着重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