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安全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员予以惩罚。第三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第五条安全奖励资金从公司安全基金列支。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员工的安全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精神奖励时,可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第七条对有以下表现的员工,给予嘉奖一次和500-2000元奖励。(一)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核实确认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者;(二)对举报领导违章指挥和员工违章操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事故者;(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事实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且经查实者;(四)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五)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六)避免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者;(七)参加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理表现突出者;(八)在公司外部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中,为公司获得荣誉者。第八条对以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记功或记大功一次,授予安全卫士称号,给予2000-5000元奖励。(一)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并及时排除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设备损坏者;(二)在事故抢险救灾中,采取措施得力,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免重大事故损失者;(三)通过技术革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第九条每年在股份公司、公司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年度安全检查、考核中,获得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优秀安全联络员等荣誉称号的,依据《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奖罚办法》进行奖励。第十条对于在各种安全活动中,成绩优异,获得先进的可授于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章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和一次性100-500元罚款。(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二)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上报、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对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五)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六)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八)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九)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十一)在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十二)管理人员明知违章未加制止说服教育的。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并给予500-2000的罚款。(一)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二)屡次发生“三违”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