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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及相关名词含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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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fy3986758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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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领事裁判权释义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 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 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据此, 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犯, 更是对一国独立司法主权的剥夺,是公然违背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1] 最惠国待遇英文简称 MFN , 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 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 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是相对于完全殖民地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有自己政府的独立国家,实际上政治、经济等社会各方面都受到外国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奴役,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沉沦;半封建是相对于完全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仍是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实际上社会已逐渐近代化,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发展壮大, 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进步。半殖民地是从国家的政治地位上看的,半封建是从社会经济结构上看的。半殖民地是促成半封建的原因,半封建又是半殖民地的基础该国因素与欧洲等地的发达国家不同,当时的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形成了比欧洲国家更为强大的封建经济。长期的封建社会使人民对世界形势缺乏足够了解,整个社会普遍存在以中国为中心的心态,排斥外国文化。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自然经济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雇佣劳动现象受到当时的意识形态制约而难以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力迟滞不前,国力相较于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差距。在政治上受到外国的控制,为倾销商品而控制海关关税;通过设立租界开设工厂。似的国家在全方位受到资本主义的控制,但依然存在着形式上的主权。外部因素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工业革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