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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与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提交材料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详实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2、有合法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额;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具备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加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提请注意: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与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合伙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投资人(合伙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合伙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5、有经营场所与从事合伙经营必要条件。特别提请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说明;对使用房屋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