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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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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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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 2011-01-11 09:53:13 来源:乳山市公安局浏览: 1812 次第一条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局具体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 是指各大队事故处理岗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 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二十八条,依法暂扣的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机动车。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第四条支队由纪委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小组, 纪委书记毕军波任组长, 纪委其他有关人员及各大队分管事故工作的大队领导任小组成员, 负责对各大队事故涉案车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确保我市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保管: 1 、民警暂扣涉案车辆后,应当立即将被暂扣的涉案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不得在其它地方停放, 更不得自行保管涉案车辆。 2 、各大队停车场要根据实际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涉案车辆保管。 3 、民警将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保管时,应当填写车辆存放单, 并由当事民警和停车场接收人员签字。车辆存放单一式二联,一联由民警交回大队事故处理岗位专人保管,一联交停车场保管。 4 、停车场接收涉案车辆后,应及时将该车的有关信息在涉案车辆登记簿上登记,并妥善保管涉案车辆。 5 、事故处理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涉案车辆管理, 包括涉案车辆的交接手续、登记造册、移交、放行、处理等工作, 对于暂扣车辆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必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非涉案车载货物。对涉案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处置: 1、涉案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相关证明, 或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完毕后, 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放行。 2 、退还涉案车辆时,办案民警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开具车辆放行意见书报涉案车辆管理人, 由管理人制作返还物品清单并开具放车单。 3 、对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 应及时做好与法院的移交手续及核对法院要求协助保全的通知书,做到登记造册,数目清晰,法律手续完备。 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 30 日后仍不领取的交通事故涉案车辆, 如存在民事赔偿关系, 可待受害人起诉后随案移案交至法院; 如无民事赔偿关系, 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扣留车辆由支队统一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 、对事故中因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