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职考试知名品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 60 次或 100 -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 /L 、女性高于 80g /L ,合格。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1 年内无出血史, 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公职考试知名品牌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 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疱疹, 艾滋病, 不合格。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标准对数视力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