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行为,推动我省就业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包括报名、试题试卷、实验、材料等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二、依据收费项目的分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分 A、B、C、D 四类: 工种级别 A类(元/ 人) B类(元/ 人) C类(元/ 人) D类(元/人) 初级工 300 200 150 100 中级工 350 260 180 120 高级工 400 300 200 150 工人技师 430 390 280 230 高级工人技师 500 420 350 300 三、由考生所在单位(学校)提供鉴定场地、设备、原材料、水电的,按照收费标准的 80% 收取。四、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07]100 号) 中项目类别为基础,对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做了补充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详见附表。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的职能需要核定。六、鉴定所(站)依托企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使用税务部门票据,照章纳税。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考核)为名,组织考前培训,另收考前培训费。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两年。原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07]100 号文件中“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同时废止。附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A 类: 职业中类职业小类 2-02 工程技术人员 1、 2-02-21-11 房地产策划师 2-04 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 2、 2-04-01 飞行人员和领航人员 3、 2-04-02 船舶指挥和领航人员 4-03 餐饮服务人员 4、 4-03-01 中餐烹饪人员 5、 4-03-02 西餐烹饪人员 4-07 社会服务和居 6、 4-07-99-01 心理咨询师民生活服务人员 7、 4-07-99-15 婚姻家庭咨询师 6-04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8、 6-04-01-01-04 数控车工 9、 6-04-01-02-03 数控铣工 10、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11、 6-04-02-05 焊工 6-14 药品生产人员 12、 6-14-02 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 13、 6-14-03 药物制剂人员 6-19 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14、 6-19-05 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6-21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15、 6-21-06 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 16、 6-21-07 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 17、 6-21-08 美术品制作人员 18、 6-21-99 其它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B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