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优化科技经费配置, 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 〕 56 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 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 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二) 科学安排, 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三) 独立核算, 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四) 加强监督, 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第二章项目经费配置方式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无偿资助 1 .定额补助:指对于已经省科技厅审定予以立项的研发及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2 .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国家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 3 .后补助: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 以及保健食品开发、有机( 绿色、无公害) 食品开发等预期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项目, 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 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4 .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 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 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 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 50% ,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二) 偿还性资助。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且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 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三) 风险投资。对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企业技术上市培育项目等, 省科技厅通过有关投资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一) 人员费: 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 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 15 %以内。(二)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五)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六) 试验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七) 技术引进费: 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八)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十)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十一)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如在校研究生) 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