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项选择题: ( 2002 年) 21. 李平(女) 与王坚(男) 二人于 1993 年在 A 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 B 市乙区。 1997 年李平与王坚固在 C 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 C市丙区人民法院子同年 12 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 5 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 C 市丁区的监狱。 2000 年5月, 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 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市甲区法院 市乙区法院 市丙区法院 市丁区法院答案: D 解析:本题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2. 周童(5岁) 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 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 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珂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 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 本案原告是林晨, 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 被告是周童, 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 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 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答案: A 解析:本题考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 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 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 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 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 理当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条:“在诉讼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亲(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所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为被告承担责任, 因此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李霞是证人。 2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年3 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 6 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 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 邹某 12 岁时与邻居陆某( 当时 13岁) 玩耍, 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 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 15 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 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 3 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答案: D 解析:本题考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作了- 般性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 108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D 考的是第 7 项, 但第 7 项规定的是“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不包括被告;D 则符合第 7 项规定,故 D 当选。另外,根据《仲裁法》第 20 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 B 错误。 C 是关于罹于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 它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3 条之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4. 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