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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率.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3/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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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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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豫地税发[2010] 第 28号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 〕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 % ;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 ;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 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5% ;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 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 2 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 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 8% 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 按 6% 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 30% 以内)的行为。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 2% ;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