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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1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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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4:《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4序号单位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1茂名市财政局—2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无修改意见。采纳3茂名市法制局《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需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在《通知》征求意见现阶段,我局暂不作实质审查。采纳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无修改意见。采纳5市委政法委—6茂名市民政局无修改意见。采纳7茂名市扶贫办无修改意见。采纳8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无修改意见。采纳9茂名市卫计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0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1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2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3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4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5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6高新区财政社保局无修改意见。采纳17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无修改意见。(二)条及第二大点第(一)条第2小点中的“”。2018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茂人社〔2018〕100号)已明确,此内容不涉及政策调整。采纳一级(及以下)修改为“一级(含未定级)”。采纳统筹区内修改为“本市内”。采纳“②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45%;③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统筹区内同级医疗机构一致。”修改为:“②未经转诊或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至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45%;③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选定的异地居住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本市内同级医疗机构一致。”采纳正文第一大点第(三)条第7小点及第二大点第(二)条中第2小点修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异地转诊的或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的,其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采纳建议删除“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白内障患者因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住院的,按照住院报销有关政策执行。”不采纳。进一步明确政策。建议删除正文第一大点第(三)条第9小点、第二大点第(二)条第4小点及正文第四大点全部有关日间病房内容。理由:由于日间病房、手术政策是一项全新的重要政策,不属政策调整范畴,同时要考虑综合因素较多,牵涉面广,如日间病房开放的病种范围、入院标准、开展日间手术医院条件等问题,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后另行拟文。部分采纳。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不删除,进一步修改完善内容。建议将正文第一大点第(三)条第10小点及第二大点第(二)条第5小点中的“慢性病种、特定病种门诊费用”修改为:“门诊特定病种费用”。采纳九、建议将正文第二大点第(一)条第2小点中的“起付标准为每次门诊个人自付15元,支付比例为80%,取消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的医疗费用限额规定。”修改为:“取消起付标准及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的医疗费用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