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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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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0/4/11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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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活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条执业律师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第七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八条本省执业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七)受到行政及行业奖惩的情况;(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