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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院考勤制度发表日期: 2008 年7月 25日出处:网络已经有 986 位读者读过此文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 各部( 医院) 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 .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 .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 、病假△、旷工○、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 25 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 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第五条事假 1. 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 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 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 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 3 天内,由部长审批, 4 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 由部门主管总经理( 主任) 审批。医院副总经理( 副主任) 请假, 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 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 3 天照发工资, 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 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有薪事假的天数:2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12天;3 月至 5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9天;6月至9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6 天; 9 月至 11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3 天; 12 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第六条病假 1 .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 .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 8 年的职工按 75 %计发工资;工龄满 3 年(含 3年)的职工按 70 %计发工资;工龄不满 3 年的职工按 65 %计发工资。 3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第七条公伤 1. 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 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 可按公伤假考勤, 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 .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 享受婚假 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 26岁、女 24 岁)增加婚假 7 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第九条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 3 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 2 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 .产假一般为 56 天, 5 个月内的早产产假 30 天,双胞胎产假 72 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 .符合晚育年龄(女 24 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 72 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 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 15 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