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调整个别领域雇员的劳动关系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六章休息时间第七章工资和劳动定额第八章雇员的保障和赔偿费第九章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物质责任第十章雇员的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监督遵守本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自由权,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中应用的基本概念劳动??是指为创造物质的、精神的和其它人们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而进行的人类活动。劳动关系??实施共同商定的劳动行为时,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联系,通常建立在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雇主规章制度??指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做的命令、安排、指示、内部劳动制度等。个人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双方协议,据此劳动者应在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行业、专业和岗位的工作。而雇主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它薪金,确保劳动法规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有害的(特别有害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某些生产要素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生病,或者对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危险的(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若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某些生产要素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重体力劳动??是指那种与徒手抬高或移动重物相关的劳动,或者是其它每小时消耗热量超过300千卡的劳动。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脱离劳动义务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工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收入)。专业等级??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可以反映出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其代表)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推举的代表与雇主签订。出差??被雇主委派到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完成劳动责任。赔偿费??与工作制度和劳动条件相联系、用于弥补完成工作给雇员带来的损失的费用。最低工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实施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执行。书面警告(通知)??经签字、注册的劳动者声明或雇主声明,或者是以其它方式递交的声明(带通知内容的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电报)。雇主代表??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单位文件的规定,被授权代表雇主或雇主集团的利益。雇员代表??工会或联合工会,根据单位文件、委托书或会议决议,被授权代表雇员的利益。也可以是被雇员授权的其它个人或团体。雇员??自然人,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个人劳动合同直接从事劳动。雇主??法人或自然人,雇员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时间??根据雇主规章和个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雇员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劳动义务??个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雇主间的义务。工龄??雇员、从事无法人组织的企业活动或其它类似活动的自然人,为实现劳动义务所耗费的时间。劳动争议??雇主与雇员在劳动法的执行及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在此之前,雇员(雇员代表)和雇主(雇主代表)没有协调好这些争议。全权国家劳动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执行全权的中央执行机构。劳动条件??工资、安全、劳动正规化条件,工作制度、职业(职责)合并的可行性及合并制度,技术、卫生、保健、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条件。第二条:劳动法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是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本法和其它几部法律规范组成,后者用于调整个别领域的劳动关系,其条款与下例本法中所列条款不同。2与本法及其它几部劳动法规相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具有优先权,可以直接执行,但执行该国际条约需要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时除外。第三条:本法的适用范围1为调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2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其它本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没有做出规定,则本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对那些地点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是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其创始人或(完全的或部分的)所有者的企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同样适用。第四条:禁止劳动歧视1劳动权力人人平等。任何人,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财产地位和职务地位、居住地点、宗教信仰、国籍、参加了何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与劳动质量及劳动后果不相关的因素,在劳动权方面都不允许受到限制,也不允许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权。2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到了劳动歧视,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第五条: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1雇主与雇员间的劳动关系由法律文件、根据劳动法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来调整。2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条款不能由单方改变。a)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