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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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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1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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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7-03-24【生效日期】2017-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修改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城市市区的园林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的领导组成。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第十二条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构,承担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技术保障任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