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为规范摩托车的管理,加强交通治安秩序,四川省人大会颁布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成都市摩托车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第十二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成都限行最新规定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要求,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的通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据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的内容,以及《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30至20:00,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