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凭有效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机关是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机关是公安部。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外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录良好;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与住所;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与住所。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年限。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