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物保护之我见 2011/11/20 姓名: *** 电话: ********* 学号: 1002****** qq: 782329*** 关键词:动物保护现状,设想,方案,警示与美好祝愿。引言: 人类的生存不能没有动物,而动物却完全可以不需要人类! , 开始了对动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和实践, 相继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 特别是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建设与相比还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的覆盖面极为不足。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制约, 主要是从维护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 更多地规范了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则规定的甚少。 2 .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国际上根据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论何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 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欠缺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将动物分为三六九等,给予不同级别的保护。除野生动物外, 一般动物则不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该法对于虐待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制裁, 必然导致执法活动无所适从。而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虽然数量更多, 与人类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3. 现有法律法规对残害动物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还显不足。在法国及美国部分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 “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手段,蓄意将家养动物,驯养、猎获圈养野生动物致死的行为, 以第五级违章处以罚款。”虽然根据国情,将残害动物的行为上升致刑法调整的高度还不现实, 但现有法律的处罚力度显然还不能满足动物保护的需求。例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不到处罚。 4 .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根据欧盟的规定, 一只乳猪至少要吃 13 天的母乳;猪窝一定要铺稻草,要有供他拱食的泥土;生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 要按时喂食和供水, 运输时间超过 8 小时就要休息 24 小时。而我国法律在这面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纵观整部法律,原则性条款过多, 而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不足。同样的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它里面有很多方面, 也需要很多渠道去努力, 比如在网站多发贴, 正是这些渠道中的一个, 宣传动保, 让更多人知道它, 了解它, 加入它。现在很多大大小小的慈善家也为动物保护默默贡献力量, 我个人感觉: 钱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你捐出去的钱, 最后能用在哪里还不是你说了算, 况且, 当今我国尾大不掉的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