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思考【内容摘要】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积极体现政策要求,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制定实施政策规范。针对当前公安侦查工作中存在认识模糊、执法不严、标准不一、矫枉过正等实际问题,侦查人员必须从认识入手,顺应和谐社会下刑事政策的发展要求;从把握重点入手,着重解决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突出问题;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全面打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基础;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作为我国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意义在于指导、推动、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环境和法律秩序。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刑事侦查工作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切实贯彻执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执行该政策作一些粗浅探讨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XX年11月,党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将其确定为我国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崭新的刑事政策,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现实要求:(一) 在认识上,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的含义必须基于时代背景、历史境遇所赋予其的不同侧重点而准确解读。即不是“严打政策”的简单否定,更不是所谓的“刑金交换”。“宽严相济”讲求宽缓与严厉的并重与协调,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无论宽缓和严厉,都无法脱离刑事法制的基本框架,无法摆脱罪刑法定、罪行均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约束,不能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其目的是既要有力的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二) 在行为上,必须积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宽”的方面,要按照“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的基本要求,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得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要坚决撤销案件,能不犯罪化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起诉意见书中要注重表达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起诉建议。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要注意使用先行调解和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可以了结的,尽量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要进一步明确严打对象,注重建立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既要严格遵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法外施恩”,又要最大限度的使应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尽快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正是“严”的基本內涵(三)在尺度上,必须严格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标准一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该严则严。二是对轻微的刑事犯罪,当宽则宽。三是严中有宽,在讲严或惩办时,不能不考虑到应当重罚的犯罪分子也可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1]充分体现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四是宽中有严,在讲宽或宽大时,不能不考虑应当轻罚的犯罪分子可能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使犯罪人在受到宽缓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威严与法律的公正。五是宽严有度。“宽”和“严”要有一定的标准和界限,正如毛泽东指出:''如同宽大应有边,***也应有边,无边是不对的。'‘[2]“宽”和“严”的结合点在于“济”,既不能坚持“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导致刑罚的过分张扬;更不能一味的轻缓,造成刑罚的乏力,而必须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于法有据,做到因时、因罪而宜,且随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地区治安状况和犯罪形势的变化而予以调整(四)在规定上,必须制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操作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实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在实际的侦查办案中,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执法规范和程序标准,指导刑事侦查工作中掌握宽、严标准,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保证执法机关在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下开展执法工作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照下的刑事侦查现状对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象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内涵理解模糊部分侦查人员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没有理解透,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