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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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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1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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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五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第六条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一)成立满3年; (二)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七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八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第十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