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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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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4/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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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各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玉林市市直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要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需要增加经费的,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和现场教学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外办班3201505030550区内办班(县外)2301203020400县内办班19012025153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