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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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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doc

上传人:柯 2020/4/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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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问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是当事人普遍极为关注焦点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区分与认定,特别是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确定是诉讼难点所在。结合办案经验与对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理论学****心得,在此浅述夫妻个人债务范围问题。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确立为前提,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没有法律联系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债务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否则该约定是无效。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个人财产有完全独立支配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债务理应为一方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性质,因为一方自愿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对自己财产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追认。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担债务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行为与夫妻对方没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方式使一方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相对方追认来完成债务性质转化。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债务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重要一项承担方式上赔偿损失;犯罪行为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处罚,而刑罚中就包括了罚金处罚方式,同时也赋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