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 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 50% 以上(含 50%) 的建设项目, 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自 2005 年 6月 1 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 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四条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 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 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 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 到组织施工, 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全过程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 由组织实施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第八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以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中, 选定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