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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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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2010 年-08 月-20 日【字体: 大中小】【打印】【关闭】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字〔 2010 〕 29 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 年8月 20 日《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经 2010 年5月 11 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7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 10 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5月 11 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7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