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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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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_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五度学****网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书法,公司经理。住所:南阳市东郊十里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农工贸基地)、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施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万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对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附件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南民申字第01号(附件2)不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分述如下: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3、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审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有关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第一、从地域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所在地的河南省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权受理审判本案。本案有关事实是: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附件3),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00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结合相关事实:1、原审二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2、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双方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从合同类型上讲,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也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从级别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明显属于级别管辖错误。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案件,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4672万元经济损失,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另根据《级别管辖》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并没有收到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该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明显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