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规是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于 1993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经 2008 年 11 月5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发布,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商品的价格= C+V+M 二、增值税的类型及我国的选择世界各国实行的增值税根据其扣除项目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单价 100 元数量 1万张外购的生产资料 40 万元,当年购设备一台 10 万元“生”增值额=收入-外购的生产资料= 100 万- 40 万= 60 万(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 =国民生产总值“收”增值额=收入-外购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折旧= 100 万- 40 万- 1万张×1元\张= 100 万- 40 万- 1万= 59 万=国民收入“消”增值额=收入-外购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原值= 100 万- 40 万- 10 万= 50 万=消费资料的价值我国的增值税长期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自 2009 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三、增值税的特征征收的普遍性; 税负的合理性; 征收的连续性。第二节、增值税法的构成要素第二节、增值税法的构成要素一、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一)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的含义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和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 2、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所谓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不缴增值税,而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提供的劳务。例: 1、邮局邮寄物品,销售纸盒; 2、民生销售电脑,代为安装、调试。关系:二者相互关联、有直接联系、是从属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由纳税人自行判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即征收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上海申花: 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俱乐部体育活动营业税关系:二者无关联、没有直接联系、不是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删)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