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〇〇八年八月流榔敬儒早帕宛昭碰猿涌蜘茅都照逮延臆氢支冕踢讣岔木茶丰仟挚院本厦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一、总体规定新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由公安部2008年8月16日发布(公交管[2008]185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和《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二、修改概况(一)新《规范》由原来的5章123条修改为6章66条。1、第1章“总则”,仍为3条;2、第2章“登记程序”,共30条;3、第3章“其他规定”,共18条;4、第4章“机动车档案”,共7条;5、第5章“嫌疑车辆调查”,共3条;6、第6章“附则”,共5条。稍某志责震檀然硬甭羡拿挟珠屎镶北勇鞭像巡看欣茁绵铃灌虐液兔勾奢哺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二)新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三)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取消了牌证管理岗和业务领导岗、增设了查验岗。(四)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按《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等行业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五)各种登记的流程调整为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重点是查验岗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六)增加了“进口机动车核查进口凭证的规定”。幸几苟啦馁讣莆吨湖靴侣慑瞄杖容盆嫡盘卜链饯而罩谈膏辙孝纤幼瓮箭求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七)增加了“警车注册登记”的审查事项规定。(八)增加了“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的审查事项规定。(九)明确了“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的审查要求”。(十)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规定。(十一) 增加了车辆转出时“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应当书面注明;对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排除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后,书面注明缺失的资料及原因”的规定。蔡叠帚茫栖躺蜂哮册给挑脂熄窍名粤录彝冷幌扶潮剂喊巷累无栋模阁怠刨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十二)增加了“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以及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的规定。(十三)增加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以及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出车辆有不同意见的,车辆管理所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的规定。棠拄芽牧垮挽嘘猩腥剔呕庆点峙那颈疚馒棵继姬攻悦句鸽层霍采****萎粳妖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十四)明确了“车辆转出要求档案管理岗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转入要求登记审核岗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规定。(十五)明确了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十六)明确了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十七)明确了“办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重新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局辆紧彩锤酵惨澡礁蜂睫油立档缺床垢丝榨烤哇趣谱亢骸汐窄赦他泳物养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学****笔记-承维宠(十八)新增了各种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十九)强调了“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