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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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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90号新乡市华孚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3854625Y地址:新乡市新原路路东107国道口法定代表人:忽开奇411023**********X本机关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加油枪油汽回收密封圈破损,在加油过程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9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二是不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