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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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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课件.ppt

上传人:977562398 2020/4/17 文件大小:5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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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二O一八年一月公告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背景这是我省在加快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条例》历经三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是全国首个气瓶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贯穿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全环节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可以说是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完善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奠定了法规和制度基础,目的(一)以立法促改革通过《条例》制定,将有关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化,将改革中好的做法、经验及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形式加以完善、补充,使其成为气瓶安全监管模式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撑。目的(二)突出多环节监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气瓶安全”属于气瓶监管的大概念,包含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的安全。在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的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规定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权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目的(三)着眼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一是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瓶装气体经营市场混乱,竞争无序;三是瓶装气体消费者气瓶安全使用意识不强;四是气瓶检验站不严格遵守规范,检验质量存在问题。《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从改革现行气瓶安全监管制度下不适应行业实际的监管模式、强化政府的证后监督、引入社会安全责任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治理等五个方面入手创设体现我省气瓶安全监管特色的条款,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45条,从内容上可以归纳成五个部分:一是原则规定(第1条至第8条);二是气瓶充装、检验规定(第9条至第21条);三是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规定(第22条至第29条);四是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至第31条);五是法律责任(第32条至第44条)。《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一是明确气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相关环节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由公安、交通、安监、燃气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查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强政府协调。(县与乡镇政府)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