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3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1998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     法     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元以下部分,%,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以上部分,%。(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50001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至元部分,%;元以上部分,%。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