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一: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根据医院用药目录与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各种抗菌药物作用特点、疗效与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2、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抗菌特点、安全性与对细菌耐药性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3)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抗菌药,后者疗效或安全性方面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剖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4、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与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应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监督检查,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与签名。 5、“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经主治医师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表、主管院长签字,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7、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院内公示、并处100元以上200元罚款,特别严重者降一级职称使用或晚两年晋级。附件二: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为规范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与临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书面提出申请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其他任何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供应抗菌药物。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抗菌药物品种。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与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与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剂型与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与种类。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与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与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附件三: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剖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与改进措施。二、抗菌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