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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p4537 2016/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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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单位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摘要) 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姓名指导教师法律硕士刑事法律汪小萍杨兴培教授单位犯罪,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并不多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犯罪出现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于1997年lO月l曰实施的刑法中设立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使单位犯罪在新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加以确认。新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颁布后,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单位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以及现行我国单位管理体制的多层次性,使得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认定争议颇多。对此,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单位犯罪主体作了规定,但仍显笼统,以致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理。此外,刑法虽然规定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为“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但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由于对犯罪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缺乏理论支撑,不利于在办案中以理服人。同时,“单罚制”,以及对犯罪单位唯一适用的刑罚种类“罚金刑”的先天缺陷,也削弱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据此,本文从单位犯罪的主体与刑事责任两个方面为切入口,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有利于对单位犯罪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让刑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部分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笔者在见解刑法理论界的观点纷争后,提出自己的认识: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元主体,即单位,而不包括自然人。对于单位的成立要件,笔者提出必须符合六个条件,其中单位独立性系关键条件。由此推导出国家机关、非法人型的私营企业,以及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别是国家机关,虽然有时也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无论从消极的政治观、立法内在缺陷及刑法的谦抑性来看,都应该理智地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第二部分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笔者从中外有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争议着手,提出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是整体责任,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直接责任人员意志上具有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双重特征,是其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笔者还就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刑事责任实现形式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述。第三部分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笔者首先提出目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起刑点不一、单位犯罪罚则不统一、刑种单一。进而提出笔者的建议,主要认为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应体现刑事责任一体化原则,处罚原则上应一律适用双罚制,处罚种类上应在完善罚金刑的同时,增加种类,但对于资格刑、生命刑的适用必须有限制性条件, 不影响犯罪单位继续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研究 Research oftheSubject andCriminal Responsibilty ofUnitCrime (Abstract) Major:Jurist Master Specialty:Criminal Law Author:Xiaoping wang Tutor: Yang Unitcrimesseldom happened during theperiod thatthePlanned Economy wasimplemented in ,with thedeepdevelopment ofthereforln and theestablishment oftheMarket Economy,unit crimestend tospread,which seriously undermine theeconomic and socialordeE Inresponse to thissituation,the Criminal Law,which Was put intoeffect on ,1997, provides acertain section about isthefirsttime thatunitcrimeshad been incorporated inthecriminal lawsince 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 Was founded. Afterthepromulgation ofthenew criminallaw,bothjurisprudential circlesandjudicial circles have deeply researched unitcrimes andobtained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