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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中华文库小当家 2020/4/1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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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与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预付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第三条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办法各项规定,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与持卡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保障预付卡发行、使用与受理安全,依法对购卡人身份信息资料与交易信息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商业秘密。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愿、有序竞争原则。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二章 发行第七条 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预付卡。第八条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第九条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有效期。第十条 预付卡卡面应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对设置有效期预付卡,还应用显著标识标明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应当登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单位购卡不得代理,经办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员工。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与授权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二条 购卡人存在以下异常行为,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一)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二)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不记名预付卡